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榮鴻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又教示欄「不得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Z000000000號」,係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變更前之原有號碼,就此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又教示欄「不得抗告」之記載,則係「得抗告」之誤載。上開所示之錯誤,既不影響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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