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7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9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9年9月1日至民國129年9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9月1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0元、②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9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9月11日止、②民國95年3月23日起至民國96年3月1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相對人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16,268,085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授信約定書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查,相對人乙○○非本件不動產所有權人,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7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新屏││130│建│0│15│45│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7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7│屏東市○○○路│新屏段130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966.42、2樓910.98、││全部│││││2號││造、3層樓│3樓793.66、地下層223.6│││││││││房│5合計289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