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紹銘 上列聲請人與 張姿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張姿潔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聲請人所提出之保管條寄託人欄為空白,故請釋明對債務人張姿潔請求之依據,併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收件回執)
四、若係請求票款,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出票人欄為空白,故請釋明對債務人張姿潔請求之依據,併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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