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山河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鑫泉國際資產管理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山河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89,074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即屏東縣屏東市○○○路○○○號4樓之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大樓規約、各項費用收據明細等)
三、查債務人之名稱應為「鑫泉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請更正之;又鑫泉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經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鑫泉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廢止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併陳報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