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山河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雪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山河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99,448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即屏東縣屏東市○○○路○○○號1樓之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大樓規約、各項費用收據明細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