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債權人岡鎰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利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民國106年6月18日所陳,債權人與岡鎰模具有限公司,請提出「聲請人」為「岡鎰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李利益」;債務人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黃麗靜 」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於具狀人處蓋印岡鎰模具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
二、依台端提出之請款單總計細目如下,請確認有無漏未提出之單據。
┌──┬─────┬──┬────┐│編號│總計│編號│總計│├──┼─────┼──┼────┤│1│8,190│2│6,405│├──┼─────┼──┼────┤│3│22,959│4│64,232│├──┼─────┼──┼────┤│5│54,744│6│28,392│├──┼─────┼──┼────┤│7│32,651│8│2,960│├──┼─────┼──┼────┤│9│8,507│10│12,137│├──┼─────┼──┼────┤│11│10,035│12│19,867│├──┼─────┼──┼────┤│13│15,286│14│5,158│├──┼─────┼──┼────┤│15│3,990│16│10,854│├──┼─────┼──┼────┤│17│21,071│18│2,310│├──┼─────┼──┼────┤│19│106,172│20│34,465│├──┼─────┼──┼────┤│21│104,031│22│45,403│├──┼─────┼──┼────┤│23│10,032│合計│629,851│└──┴─────┴──┴────┘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