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李經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計算之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風城聯名卡&DEARf卡聯合申請書DEAR卡用卡須知DEAR卡⒊記載,可當金融卡使用:現金卡與金融卡二合一…則債權人請求之債權為現金卡債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請求逾年息15﹪之部分與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另請求違約金部分,其所提出之貸款契約模糊不清,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5月2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分,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