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救字第7號聲請人 王金邰 (原名 王金苔 )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超過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此觀消債條例第6條、第7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費
用,業已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足使本院信其主張無資力之事實為真實。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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