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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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
原 告 陳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和太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