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53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清枝 等間請求撤銷信託移轉行為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侯○○之真實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址,並提出被告侯○○之戶籍謄本。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固列有被告侯○○及其住址「高
雄市○○區○○○路○○○巷○弄○○○號」等資料,然侯○○顯
非被告之真實姓名,本院自無從對被告侯○○為合法之送達
。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侯
○○之真實姓名,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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