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記載本金100,719元,惟「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記載「其中本金103,358元」,依所提「債權明細查報表」又記載本金「103,358元」,請債權人查明有無誤寫誤算,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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