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23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翊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500元。
2.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3.支票退票理由單共10件。
4.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並更正聲請狀附表。
5.表明正確請求之利率,並更正聲請狀附表。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