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政府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提出積欠使用補償金及應計利息明細表,以供本院審核。
二、查聲請人欲請求之債務人為乙○○、丙○○等二人,請查明此二人對本案所應負之法律關係,究係屬一般、共同、或連帶債務,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