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記載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031元,惟附表所記載二筆本金:
81,355元、53,569元合計為134,924元,前後金額不符,請查明有無誤寫誤算,並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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