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原告 賴簡紅棗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98年交簡附民字第34號因傷害等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上午11時26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鄧晴馨書記官林怡君通譯歐瓊心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賴簡紅棗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萬元。給付方式: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至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分十二期給付,每月給付新台幣兩千五百元。以匯款方式給付,給付金額匯入甲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賴簡紅棗新臺幣肆萬元。給付方式: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至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分十二期給付,每月給付新台幣兩千五百元。以匯款方式給付,給付金額匯入甲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林怡君法官鄧晴馨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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