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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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81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在台北縣永和市,惟兩造已經就涉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借款契約書第31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借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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