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交簡字第15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