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 宋承澔 被告 褚有欽
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仲旻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 宋承澔 被告 褚有欽
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