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余立順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
李浩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1,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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