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德上列被告陳威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其被訴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惠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