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嵩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冠菱 律師原告與被告 瀚霖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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