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玫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648號、111年度偵字第20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周玫燕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婉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