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
135萬元,並經裁定移由民事庭審理,依法免繳裁判費(14,365元)。嗣原告於民國96年4月24日再請求被告給付65萬3千元,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2,003,000元,應繳裁判費20,899元,扣除同上依法免繳裁判費14,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4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原告同上再請求被告給付65萬元部分,應予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