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08號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訴訟代理人 黃鵬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王香 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