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08號

原告創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訴訟代理人 黃鵬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王香 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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