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世杰
張能 變
一、債務人張世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能變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世杰於民國105年5月24日,邀同債務人張能變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分二筆撥款,借款期間皆自105年2月24日起至108年2月23日止。
詎料債務人張世杰於107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張世杰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張能變給付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1,565元│張世杰、張│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能變│2月24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4.78計算之利息。│├──┼─────┼─────┼──────┼──────┼─────────┤│002│1,767元│張世杰、張│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能變│2月24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4.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