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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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80號聲請人 林素雲 (即 林良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8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