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賴奕銘 被告 廖嘉慶
廖嘉慶雇主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4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廖嘉慶於民國105年10月4日上午8時20分許,受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載送蔬菜,回程途經新北市中和區華中橋,所附載紙箱未經妥善固定,因而掉落,致原告騎乘機車自後駛抵時,不及閃避發生碰撞而倒地,受有多處擦傷、挫傷、瘀腫及左脛骨平台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與其雇主連帶給付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廖嘉慶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其刑事案件業於106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原告遲至107年1月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