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王德智 被告 許哲嘉 上列被告許哲嘉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翁儀齡法官張耀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