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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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賴俊利
彭范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被告 林春元
彰化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林依蓉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