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被告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須調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促字第一六六八號、八十五年度促字第二三二一一號、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五八四一號、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五八一六號支付命令卷宗,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爭點擬增列:前述支付命令是否業經合法送達而告確定,請兩造於庭期日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