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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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房志昌選任辯護人沈崇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三)最後一行關於「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三)最後一行關於「支付新臺幣6萬元」之記載,與主文欄所載「支付新臺幣捌萬元」不符,顯係誤寫,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為「支付新臺幣8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