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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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告毅營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4,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