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謝宇涵 被告 張大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