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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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官圓融 兼法定代理人官修艷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永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官修艷、官圓融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16,350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