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551號債權人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AU0000000)原本乙紙供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