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統一編號: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入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4日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0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721號),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