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監簡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監簡字第45號原告 杜國安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起訴訟之人,稱為「原告」,應補正「原告」:杜國安。
二、補正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 周輝煌 (署長)。
三、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法官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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