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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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8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侑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