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680號原告 王榮德 訴訟代理人 王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考 等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