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蕭丞偉 上列聲請人蕭丞偉因與相對人 李淑如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蕭丞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33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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