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號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