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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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5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永星 、 吳永森 、 潘昱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乙張。
二、相對人吳永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永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潘昱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