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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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劉巧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宗麟 (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市○○區○○○00號之00)於民國107年8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劉宗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劉宗麟之女,劉宗麟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年未歸,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劉宗麟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劉宗麟於100年8月23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3月14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證人 江金貝 到庭陳述明確,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劉宗麟自100年8月23日失蹤,計至107年8月23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睿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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