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692號

原告 李沐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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