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20號原告 呂憶媚 被告 崔宏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孫健智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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