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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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 王俊創 訴訟代理人 高惠玲
傅爾洵 律師被上訴人 陳新順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
萬維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確認經界之訴事件(下稱另案)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訴人於另案審理時已撤回對於被上訴人之起訴,另案亦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有另案判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查核無訛,是兩造於另案已屬訴訟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李立青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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