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日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日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