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7歲(民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768號判決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709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99年4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4月15日,亦有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