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露露公主」影集DVD光碟壹套(共拾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95年度偵字第46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至民國97年6月28日屆滿,扣案之盜版「露露公主」影集
DVD光碟1套(共10片)為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46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扣案之前揭盜版「露露公主」影集DVD光碟1套(共10片),為其所有,且係供其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保管字第2592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本院經核全卷,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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