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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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於民國99年3月5日送達於被告甲○○位於南投縣○○鎮○○里○○路540之1號之住所,惟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該判決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 林福源 ,已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於99年3月15日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